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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融智特种机器人联盟章程

2015-09-30 21:18:33

中关村融智特种机器人联盟章程


中关村融智特种机器人联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中文全称:中关村融智特种机器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Z-park Rongzhi Specialized Robotics Alliance (英文缩写:ZSRA),官方语言为汉语和英语。

第二条  本联盟是为适应国际机器人发展趋势,满足国内机器人产业的发展需求,由热爱机器人产业,积极为中国机器人产业发展做贡献的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装备研发、制造、服务的生产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联合体,是整合机器人产业资源,凝聚机器人研发力量,促进机器人产业协同创新发展的新型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自主自愿、平等协商”为原则,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宗旨,以机器人产业发展方向及联盟骨干企业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形成机器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针对机器人产业链中的技术支撑需求,组建不同规模的契约化合作团队。

第四条  本联盟依靠联盟核心会员单位的政治、社会、经济优势,整合机器人产业技术和人才资源,积极参与重大课题研究,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不断研发、推广机器人系列化产应用产品,推动国内机器人生产流通管理运营服务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以提高产业链价值为使命,积极作为,实现联盟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努力推进特种机器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运用市场机制集聚资源,搭建信息发布平台,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争取政府相应政策扶持,延伸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学科的产学研、政商用高层互动交流与成果转化触角,提升联盟成员机器人在创新开发、绿色制造、智能应用和维修服务各个领域的应用水平;立足中关村、面向全国,开拓海外市场,走质量为先之路,打造联盟品牌,引领特种机器人产业健康全面绿色发展。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国家有关部委,中关村管委会,联盟成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联盟由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201所)、中国兵器装备研究所(208所)、新时代集团国防科技研究中心、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金吾高科技有限公司、军民融合(北京)装备技术研究院(排名不分先后)九家单位发起。发起成员单位具有履行本章程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  本《章程》是“中关村融智特种机器人联盟”实施决策、规范运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联盟基本原则

第八条  联盟构建原则

(一)明确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产业法规政策;

2.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行业资讯服务;

3.收集、统计行业信息,研究行业运行态势,发布行业运行报告;

4.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前瞻报告,组织制定行业行规,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

5.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资金、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研究,协调联盟成员关系,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6.大力推动机器人行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需对接和区域合作,加速机器人与产品的普及应用;

7.参与国内机器人行业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品牌建设等行业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8.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搭建我国机器人产业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协同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多种服务平台,推动国内外产、学、研、用合作,增强联盟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

9.加强与国(境)外机器人组织联系和沟通,促进国际、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提升中国机器人的影响力;

10.研究行业关税政策,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11.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12.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推动机器人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13.组织机器人技术成熟度评估,组织机器人成果推广转化和双向转移等有关活动;

14.组织高新技术产品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15.提供行业咨询服务和产学研用合作途径,加强与其他联盟、学会、协会、基金会等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机器人科技与产业的紧密结合,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机器人应用服务行业品质。

(二)进退自愿

在遵守联盟章程的前提下,联盟各成员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

(三)统一规划

根据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部门要求,联盟统一统筹技术创新规划,组织集约优势资源攻关,实现联盟可持续发展。

(四)合理分工

联盟成员按照规划和技术创新链条的不同阶段进行合理分工。一般情况下,技术机理研究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导;工业示范和产业化生产以企业为主导;融资机构为企业的投融资提供服务和支持。

(五)权力义务对等

各联盟成员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联盟章程和其他协议约定分享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整合联盟资源,聚集联盟力量,妥善处理发明与创新、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形成共谋思路、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共创辉煌的产学研用利益共同体。

(六)组织开放

联盟是开放性的社团组织,凡承认本联盟章程,拥有技术、资金等方面优势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九条 联盟选项原则

(一)创新驱动

联盟技术创新项目选题应充分考虑联盟成员单位的优势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态势,精心论证,扬长避短,集智攻关,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需求牵引

联盟应用项目须具有技术先进性、前瞻性和领域内的权威性,其产品不仅可靠性、适用性强,且可持续升级,确保项目的示范性和经济性。

(三)科学规划

联盟建设发展将统筹考虑近期(5年)、中长期(5~15年)以及远期(15年以上)发展规划,确保核心成员单位在近期内能推出一批产业化创新成果。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联盟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各组织机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既是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也是联盟集成技术创新项目的具体执行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的构成、职责及规定

(一)理事会的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理事若干名(设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

(二)理事会职责

1.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联盟理事会理事长、秘书处秘书长、监事会监事长;

4.聘请有关部门专家担任联盟专家委员会成员;

5.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7.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8.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9.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0.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联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会议召开时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到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决定联盟技术开发公司、基金公司的成立,及相关基金的使用;

3.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4.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四)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需要,调离原派出单位,须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和学者组成。

专家委员会职责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2.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情况综合利用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项目滚动计划;

3.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4.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的建议安排,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5.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6.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

(一)秘书处职责

1. 执行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 负责协助联盟专家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5. 负责受理联盟外其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二)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向理事长和专家委员会主任负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从联盟经费中支出,确实有困难的由理事长单位协助解决。

第十三条 联盟设监事会

本联盟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委员若干,由联盟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向联盟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联盟成员为各理事会成员,首批联盟理事会成员已在第四条“理事会构成及职责”明确规定。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非联盟成员单位,经理事会成员提名,单位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二)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具备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致力于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理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委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工作;

(四)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六)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七)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实际的资金投入组建技术开发公司,按照各自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二)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三)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四)  根据各联盟成员的优势和专业领域特色,确立一批联盟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

(五)  建立联盟信息网站,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达到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并面向整个行业开展服务。

(六)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和联盟成员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特殊试验平台。

第五章 联盟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联盟运行机制

联盟由理事会统一组织协调,按照理事会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和成果分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

(一)立项机制

1. 立项范围。根据联盟的主要任务,联盟技术创新项目滚动计划将紧紧围绕机器人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技术和前沿技术进行规划和编制,适当兼顾各成员企业“做大做强”需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的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同时要兼顾提高联盟成员企业综合竞争力需要的集成创新和系统化优化技术。

2. 立项程序。为把联盟技术创新项目滚动计划真正落到实处,凡申请列入项目滚动计划的项目或课题均必须在成员单位优先立项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提交立项申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或课题进行评估、论证,提出专家建议和意见。并形成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的相关材料,由秘书处准备召开理事会进行审查和批准。凡经联盟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都必须按计划实施。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支撑计划或国际其他重大科技计划。

(二)资金筹措及管理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的收入。

7.联盟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固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项目运行管理

1.联盟成员针对行业技术发展需要,设立研究课题对某一技术进行重点攻关,项目由专家委员会论证提出,并向理事会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理事会决定经费匹配数目、筹款方式,并以择优和招标等形式确定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促进与联盟中的成员合作。

2.课题管理。实行课题总负责人制,课题总负责人把握整体方向,组织专家制定总体内容、计划,经费安排,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

3.项目与课题验收。国家项目与课题的验收将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联盟内部项目与课题验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

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将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在实施和推广应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联盟项目启动时,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二)对于以国家补助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低污染、高效化生产、节能、降耗等共性平台技术,将向联盟外企业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向联盟外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当使用联盟开发基金、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三)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成员单位同意后,采取有偿方式转让。

(四)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五)联盟研究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

(六)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七)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八)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九)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十)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六章 联盟成员管理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加入联盟的程序

1.秘书处受理加入联盟申请表;

2.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遵照相关原则决定是否批准加入联盟,上报理事会;

3.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签署《中关村融智特种机器人联盟合作协议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向理事会提交并请理事会审议除名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即可生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联盟发起人,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经联盟其他发起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后不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中关村融智特种机器人联盟申请表

 

中关村融智特种机器人联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中关村融智特种机器人联盟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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